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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79起胜案】北京胜案:镇政府未检索便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4-12-21 0

委托人  :赵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赵先生在北京市某镇工业大院合法拥有承包地,并建有厂房。后来在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涉案的厂房被要求腾退。赵先生认为这样的腾退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针对腾退行为,为了核实腾退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于2019年3月15日向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案厂房的《评估报告》。3月22日,镇政府作出了《登记回执》,写明于4月15日前作出书面答复。4月15日,镇政府作出了《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案外人表示不同意向赵先生提供。4月22日,镇政府作出了《第三方告知书》,告知赵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权利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镇政府是具有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判决过程中,一审法院已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判决责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起20个工作日内对赵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7月16日,镇政府作出了《告知书》,告知赵先生涉案信息不存在。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因此,对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应当以检索为前提,并且证明确实已经尽到了检索义务,但镇政府态度与行为并不能证明其确实履行了检索的义务。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当事人再次提起了诉讼,请求镇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责令镇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赵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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