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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特别程序的续篇—— 精神状态良好的精神疾病患者签署的协议有

2024-12-17 0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为配合某村“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宅基地置换要求,精神状态良好的精神疾病患者朱某与七名兄弟姐妹签署《家庭析产协议书》,自愿放弃理应继承的房屋面积份额,并承诺不再对房屋主张权利。事后朱某的监护人(朱某之子)得知后,认为分家一事事先没有人告知他,也没人与其商量,协议应无效。双方商议未果的情况下,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朱某在分家协议中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并非纯获利益,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其作出该行为时与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监护人亦未对朱某的行为予以同意、追认,故判决认定《家庭析产协议书》无效。

律师说法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有效。本案,朱某自1981年起即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尚未康复,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时朱某的精神健康状况与此相适应,协议的内容非纯获利,监护人亦未对朱某签署协议行为予以同意追认。因此,涉案分家协议应无效。

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后记

    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所签订的协议并不必然有效或无效,可以先通过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进而再对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提起相应诉讼,最终保障行为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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