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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房子五证不全,申请信息公开无法立案,京云律师介入支持全部诉求

2024-12-12 0

不久前,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起集团诉讼案,案件由于政府的干预,一直无法立案处理,承办律师毕山丁、周紫薇介入后,考虑到为当事人挽回部分损失,所以仅仅就中介费提起诉讼,该案件的胜诉也就避免了整体案件客户退费的风险,后续其他业主中介费的案件也直接按照该案件的结果进行处理。

 

案件经过

 

 

2017年9 月30 日,王某、葛某与案外人石家庄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商铺)》与《经营托管协议(商铺) 》,购买案外人开发建设的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某贸易城商铺并托管给案外人。天津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收取王某、葛某服务费用 40000 元。

 

由于案外人一直未交付涉案商铺,王某、葛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知悉案外人开发建设的涉案商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王某、葛某认为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商铺)》与《经营托管协议(商铺)》无效,且天津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也并未在王某、葛某与案外人签约的过程中提供过任何服务,所以天津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取王某、葛某服务费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以及事实基础,要求退还。

 

 

王某、葛某与天津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毕山丁律师、周紫薇律师将葛某与天津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在审理时有判王某、葛某败诉倾向,认为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解除,房款没有退还的情况,但京云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王某、葛某服务费 40000 元。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葛某所购商铺五证不全,无销售许可,现无法办理购房后续手续,而天津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专业机构,明知国家的房地产管理法规,在案涉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为王某、葛某与石家庄某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王某、葛某的利益,故天津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得要求王某、葛某支付报酬,王某、葛某要求其退还已经收取的报酬应予以支持。

 

 

最终在京云律师毕山丁、周紫薇的据理力争,庭后多次沟通、提交代理意见、参考案例后,法官支持了王某、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天津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王某、葛某服务费 40000元。
买的房子五证不全,申请信息公开无法立案,京云律师介入支持全部诉求
买的房子五证不全,申请信息公开无法立案,京云律师介入支持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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