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赵某原为抚顺市***农场**分场的员工,从2008年开始在抚顺市***农场*8分场土地种植果树。2011年抚顺市**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要征用***农场用于开发乐园项目,征占了赵某承包的10.3目土地,当时赵某在承包地上种植了565棵果树,经***农场盘点造册。**管委会强行收走了赵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分场的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管委会在未与赵某签订征地补偿合同的情况下就强占了赵某的承包地,且未对赵某进行补偿。赵某认为**管委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管委会给予相应补偿。
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管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对赵某所承包的10.3亩土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根据当时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分场的土地系国有土地,赵某与**分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享有土地使用权。**管委会因乐园项目即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管委会实际已经收回了赵某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故依法应当给予赵某适当补偿。**管委会应依据**分场收回国有土地承包权补偿方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赵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理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迟迟未收到补偿,可以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