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对其2007年4月18日公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自2013年7月1日起,期货公司应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风险监管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包括《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