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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详情】

2024-12-07 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30493


原告XXX(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哀市易行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广州盛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乙,广东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红,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公司诉称:www.bjmama.com是文化公司经营的网站,该网站于20111118日登载了网友wyr201109发布 的《所谓的“XXX通乳”,各位妈妈一定擦亮眼睛!》。

该贴自发布以来,截止到2013716日浏览量达到5723次,跟帖达到45次。该贴及跟帖中含有大量对我公司侮辱、诽谤性语言,如“上当”、“忽悠”、“黑心的商家”、“深 受其害”、“揉坏”、“杀猪”等用语,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严重的声誉损害,2013620日,我公司以律师函形式向文化公司发出删帖通知,但文化公司回函拒绝。现我公司起诉,要求文化公司立即删除网站上20111118日登载的网友冒wyr201109发布的《所谓的“XXX通乳”,各位妈妈一定擦亮眼睛!》及跟帖的全部内容,在www.bjmama.com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经济损失1万元。

文化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我公司所有的www.bjmama.com “母婴网站”是论坛形式为注册会员提供免费网络信息交流服务平台,我公司不向网友收取任何费用。网友在论坛发表言论时,首先需要注册,并在注册时阅读且同意网站的免责声明,同时我公司也声明对注册会员发表的各类言论不负审查及法律责任。网友wyr201109 在“母婴网站”上发布的帖子《所谓的“XXX通乳”各位妈妈一定擦亮眼睛!》,是该网友自行制作发布的,而非我公司发布或转载的行为,即使构成侵权,侵权主体也是该网友,而非我公司,另外,XXX公司也不能证明网贴中的“XXX通乳”即是XXX公司,社会公众并不知道XXX通乳即是XXX公司。XXX公司所称的网贴,仅包含网友对其所经历的“通乳”事实的陈述,以及网友对自己感受的描述,发帖人并没有虚构或杜撰事实,也没有使用极其下流、肮脏的词语刻意诋毁XXX公司的声誉,完全没有侮辱、诽谤XXX公司的主观故意和行为。XXX公司没有因该网贴而受到损失,其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虽然XXX公司委托律师向我公司发出撤贴函 件,但是其未能证明其是名誉侵权的直接受害人,也未能证 明网贴内容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侵权,因此我公司不予撤贴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公司无须对不存在或不明确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www.bjmama.com某母婴网站(下称母婴网站)是文化公司管理的网站。

20111118日,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在母婴网站上发布了题为《所谓的“XXX通乳”,各位妈妈一定擦亮眼睛!》的网贴,内容“刚才看一个妈妈吸奶器吸出来纤维,看到XXX在那儿发表他们的言论!在这里提醒各位妈妈千万别上当了!他们用百度竞价不知道伤害了多少无知的新妈妈,我就是看了他们的研究成果轻信了你们,谁知道深受其害,乳腺导管损坏至今还没好,她们还好意思在这里继续忽悠!所谓的吴老师简直就跟杀猪一样,最 后导致导管损坏了,至今还没好!XXX按时间收费,业务员是拿提成的,他们一次不到1个半小时不罢休,即便疼的死去活来还在哪儿揉,至少也要给你揉个3次以上,好好的一个乳房就给揉坏了!请各位妈妈千万别上当了!请大家看XXX和爱妈爱娃的网站软文,所谓的客户评价或客户评价或客户的感言啥的,不知道是谁抄谁,我就因为当时看了有人跟我一样的症状轻信了他们,结果整个乳房受损了,现在还在治疗中,你们就别再忽悠新妈妈了!大家都知道王的联系方式,那儿一次见效,就是所谓的乳房垃圾每个人都有,千万别轻信他所谓通乳机构的研究成果!

庭审中,XXX公司称上述网贴中的吴老师是指其员工吴彩兰,并称其议身上述网贴及其下述跟帖的内容侵犯了贝 儿好公司的名誉权。

1、网贴第10楼,注册名为bohui3的网络用户跟帖:同情楼主,鄙视无良的人,麻麻们已经很辛苦了,还为了钱给妈妈们带来这么大的痛苦真的太不应该了。幸好我那时间看妈网推荐的王大夫,揉了一次二十分钟搞定,尽管后来自己还是会堵,但是一般用她的手法都能挤通,加上孩子大了嘴巴厉害了,喂奶终于成了一份幸福的事情。

2、网贴第12楼,注册名wyr201109的网络用户原因了上述第10楼跟帖的部分内容,并回复:当时不知道要不就不会走那么多弯路了,真的是深受煎熬,后悔莫及!

3、网贴第20楼,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援引了其他跟帖的部分内容,并回复:太同情你了,他们就是一次次的骗你的钱,那是治病救人啊!黑心的商家!

4、网贴第31楼。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跟帖:清明放假前还收到他们的短信,所谓的客户关怀吧,看到那几个字我就脑子发麻,心里一股子的气!害人的家伙!

5、网贴第36楼,注册名为yjaqf的网络用户跟帖:额。。真恐怖。。

另,注册名为XXX催乳通乳的网络用户亦在该网贴中跟帖:楼主原来是我们的客户。XXX从来的剖视坚持原创,吴老师为您做的时候脏东西有没有被排除来,相信您也是知道的。我们的网站是2007ICP备案的,在北京我们是最早的同类公司这就是事实。的确有很多同行网站抄袭了我们的文章,有些甚至愚蠢到里面连“XXX”的名字都不知道修改一下。爱妈爱娃看到这篇帖子后请自重!!有能力自己去原创!!抄袭别人的东西就如同吃别人嚼过的馒头,真的很恶心。我们网站的文章每篇都有出处都链接了出处的地址,如果是原创也会注明的,我们可以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对质。楼主如果认为我们伤害了您,您完全可以与我们沟通,我们不是不负责任的公司。但请不要在这里使用什么上当之类明显有攻击性的词。XXX的经营是合法的,是公开身份的,就是要受到大家公开的监督和评价,因为我们问心无愧!!!另外,我们看了楼主另外一个因乳房刺痛所发的帖子,如果您坚持认为通过我们的按摩从您乳房里拍出来的颗粒物是脂肪的话,那真是无话可说了。请您把一颗颗粒都用手辗一辗,看能不能辗的消失掉。或者用两个镊子之类的尖物拉住,看能不能撕开来。如果既不能消失掉,又能撕开且分成极其细小的丝丝状的东西的话,凭什么说是脂肪呢?但有一点您是正确的,造成刺痛的原因就是因为不通,只有那些东西陆陆续续的被排出来或者吸出来,里面脏污越来越少了,刺痛的症状才会逐渐消失的。庭审中,XXX公司称其就是注册名为XXX催乳通乳的网络用户,上述跟帖系其所发。

2013619日,XXX公司委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像文化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文化公司删除题为《所谓的“XXX通乳,各位妈妈一定擦亮眼睛!》的网贴。2013625日,文化公司回复称无法配合进行删除。

文化公司提交了母婴网站论坛服务条款、母婴网站论坛总则,以证明其已要求会员不得侮辱诽谤他人,并声明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审理中,XXX公司成其每小时收费200元,每次服务1.5小时收费300元,一个客户一般服务14次;其依据上述网帖的浏览量计算自己将因之损失60个客户计3.6万元,本案仅主张经济损失1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网页、律师函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彼此之疆界,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差异较大,实无法一概而论之。在我国的目前阶段,因特网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广阔空间,普通公众向全社会进行表达的愿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支持;在这一背景下,民事司法亦应更为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以免人为的在社会发展的道路上设置障碍。

本案中,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在母婴网站上发布了题为《所谓的“XXX通乳,各位妈妈一定擦亮眼睛!》的网贴,贝尔豪公司称其每小时收费标准为200元,每次服务1.5小时收费300元;网帖中,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亦称每次接受服务的时间为一个半小时。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能够认定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实际接受了XXX公司服务的消费者,其发布该贴的目的系对自身接受的服务予以评价并与其让网络用户进行交流,而并非无中生有恶意攻击XXX公司。

纵观题为《所谓的“XXX通乳,各位妈妈一定擦亮眼睛!》的网帖内容,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表达了自己对XXX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不满,其言论并无侮辱、诽谤内容。网贴第10楼,注册名为bohui3的用户跟帖标示对上述网帖内容相信并赞同,跟帖内容亦无侮辱、诽谤内容。;网贴第12楼,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援引了上述第10楼跟帖的部分内容,并在此表达对XXX公司提供服务的不满,其言论没有没有侮辱、诽谤内容、网贴第20楼、第313楼,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在表达的过程中使用了“黑心害人等词语,此类词语确实有所过激;但是,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系接受了XXX公司服务的消费者,其在对于相关服务十分不满的情况下有些许过激言论属于人之常情,普通公众能够结合实际言语场景能够对其过激情绪予以理解并对其言论进行正确识别;XXX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对于消费者的服务评价具有容忍义务;因此,本院认定注册名为wyr201109的网络用户的上述词语使用仍不构成对XXX公司名誉权的侵犯。网贴第36楼,注册名为yjaqf的网络用户跟帖表达看到尚书网贴后的心理感受,其言论没有侮辱、诽谤内容。综上,题为《所谓的“XXX通乳,各位妈妈一定擦亮眼睛!》的网帖内容及相应跟帖内容,均未侵犯XXX公司的名誉权,XXX公司无权要求文化公司删帖、道歉、赔偿。

另需指出的是,XXX公司亦在母婴网站以XXX催乳通乳为名进行注册,并跟帖对自身服务质量予以申辩。文化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屏蔽、删除XXX公司所发跟帖。上述情况说明,文化公司能够平等对待网络用户,在XXX公司服务质量问题上不吃偏向力场,其行为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XXX(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中一百五十元已交纳;另一百五十元,于被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喆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      谢秋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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