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此条款对于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但同时,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要求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应该自用工之日起2 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这部分权益,而现实司法实践也是这样操作,许多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三年、四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劳动关系,离职之后才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因已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本律师认为,关于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也适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样的起算标准欠妥,极不利于劳动者关于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法定权益的维护,极不利于维持劳资双方业已建立起来良好稳定的劳资关系。但是作为劳动者,请务必牢记,在相关法律未修订之前,如果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应自用工之日起2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