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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2024-12-01 0

  鲁法案例【2023】421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5日,张某在县城某小区做绿化带工作,李某驾驶汽车起重机在同一地点工作,在李某驾驶汽车起重机将石块下放到临近地面时,为准确将石块放到指定位置,在张某等人用手扶石块的过程中,捆绑石块的绳索滑脱致张某左手环指被绳索挤伤骨折,后到医院住院治疗。李某为其所有的汽车起重机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本案因保险理赔问题产生争议。现张某以李某及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受伤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案中,李某为其所有的涉案特种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起重机在起重过程中,虽未处于行驶状态,但仍属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故本案中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先由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由丙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焦点是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在承保起重机等特种车辆时,应当明知特种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也应预见到作业状态为常态,驾驶状态为非常态,特种车辆在道路通行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大概率事件,在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赔偿范围,这也是与车主投保的初衷相适应的。如果仅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赔偿范围限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将有违特种机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大大压缩交强险的使用效力,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本案中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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