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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犯罪的特征、监管趋势与防范(上)

2024-11-2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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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计算天体运行的轨道,却无法计算人性的疯狂”。——[英]艾萨克·牛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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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金融犯罪是对金融这一经济核心的破坏。纵观近期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不仅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和金融秩序,妨碍金融领域资金融通的功能,而且使得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一些涉众型金融犯罪甚至影响、破坏社会稳定和管理秩序。随着经济建设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犯罪的任务更加艰巨。梳理近期金融犯罪的特点和热点问题,顺应金融监管趋势,有助于现代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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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今金融犯罪总体呈现“四化”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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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领域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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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体例,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中的几种特定情形,以及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

 

根据不同交易标的来分,金融市场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以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分别对应不同罪名,相互间也有交叉;根据金融企业的不同主体来分,可以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的违法犯罪。

 

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各个金融行业的犯罪在手段、运作模式方面具有自身的专业性。例如外汇市场和洗钱犯罪具有国际化的特征,而证券、期货犯罪则具有复杂、新型化的专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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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的组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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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公司、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日趋严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公司内部结构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企业模式转变,单打独斗式的街头骗局模式已经变成精心包装的在高档写字楼中办公的各种基金、资管金融公司。更加严密的组织形式,可以使得金融犯罪更加隐蔽,公司常常以金融创新或者开展新业务为名,例如利用非法资金购买境外垃圾股票、债权,以掩盖非法集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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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的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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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利用高频交易技术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的案件也已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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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果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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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智能化、组织化的金融犯罪带来的后果是其危害在全社会范围的扩大。从2015年起,全国范围内的清理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已经查处十余起非法集资金额上百亿、参与人数上万人的大案;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中,受到影响的证券市场受害人也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除了涉众型金融犯罪中成千上万的直接参与者,金融市场造成的震荡还传导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各个经济领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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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金融领域犯罪的具体特征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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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金融犯罪的总体法案数量称上升趋势。其中比较突出的金融犯罪类型是:非法集资案件呈大幅增长,证券、期货领域犯罪新型化、复杂化,银行业信用卡犯罪仍然占据数量优势,骗取贷款犯罪有所抬头,外汇领域地下钱庄及洗钱犯罪比较突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重大案件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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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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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金融犯罪就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根据裁判文书搜索结果[2],2014年至2016年全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急剧增长态势,分别为1198件、1877件、2178件;集资诈骗案件分别为667件、986件、1007件,增幅明显,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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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犯罪的特征、监管趋势与防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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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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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

 
 

此类犯罪具有人数众多,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资金流向面广,追缴困难,导致社会矛盾对立,群体性上访闹访频发,造成社会不稳定等明显特征。

 

非法集资金额上百亿元的典型案件是e租宝、大大宝、泛亚日金宝,在业内,称为“吉祥三宝”;另外还有中晋非法集资案等大案。据媒体报道,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泛亚日金宝案发时20万人的400亿资金被冻结。“中晋系”多家公司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近399亿元;截止案发时,未兑付金额达52亿元,涉及投资者1.28万余名。这些非法募集的资金,流向资本市场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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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集资案件金融产品设计名目繁多,通常以金融创新为名,引诱参与者购买理财产品。

 
 

涉众型非法集资出现的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以线上互联网金融(P2P)为幌子的非法集资。一些犯罪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各地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等乱象。

 

另一种是以线下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有的违法企业同时利用线上、线下两种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危害尤烈。

 

例如e租宝案件中,犯罪分子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同时开展融资业务、“e租宝”线上销售、“e租宝”线下销售等八大业务。有的公司以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为名,公开向退休人群、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不论是采用互联网金融还是基金、资产管理形式,非法集资都有鲜亮的包装。根据最高院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非法集资案件要注意把握其违规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特征,穿透各种金融幌子,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积极追缴赃款赃物。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蔡某集资诈骗案中[3],蔡某通过建立一家财富网站,刊登虚假抵押信息,对外虚假宣传公司进行高利借贷等业务并已取得相关抵押权,许诺给投资人年化利率21%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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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期货领域犯罪活动更趋复杂、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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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更趋复杂,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均呈现蔓延的趋势,手段在不断演化创新。比较突出的是四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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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形式趋于复杂,大要案频发。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利用资金优势或者信息优势控制证券、期货市场价格达到获利或者转移风险目的的违法行为,作案隐蔽性程度高,发现和取证、司法认定均比较困难。

 

典型案件例如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件[4]: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单独或与被告人王巍、竺勇共同与13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合谋,共同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股价高位时,抛售股票从中获利。徐翔在妻子配合之下,以亲友、泽熙公司员工、员工亲友等人名义开设近百人的证券账户并控制、使用。徐翔、王巍、竺勇三人累计动用400余亿元资金操纵上述股票股价,获利约几十亿元。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徐翔同时被处罚金110亿元人民币。

 

期货市场中,近期变相经营黄金期货、操纵期货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技术化特征。例如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的外资公司伊斯顿公司,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期货市场牟取暴利,案件目前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另外证监会还对著名的“甲醇1501”期货合约操纵案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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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幕交易案件、金融资管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多发高发。

 
 

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均属于利用信息优势、违反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交易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隐蔽、难以发现,同时对市场公平交易危害巨大,一直是证监会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2015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件立案调查共计85起,占总数的25%,比重最大[5],如下图:

当前金融犯罪的特征、监管趋势与防范(上)

 

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共判决内幕交易犯罪案例30余起,数量有所增加。典型案例如李某等三人内幕交易案[6]:被告人李某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12年6月底,李某把公司将要重组的信息告诉其丈夫宋某和表妹涂某,要求二人帮助购买公司的股票,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332655股,成交金额168.6万余元,全部卖出,获利86万余元。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被告人宋某、涂某均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缓刑和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案件)亦属于多发、高发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案发领域由公募基金向券商、保险和银行等资管行业蔓延,从业人员共同犯罪、公募和私募内外勾联苗头出现。据报道,2015证监会对老鼠仓案件立案查处32件,2016年查处50件,立案数量同比增加87%[7]。2016年,证监会已向公安机关移送了35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是目前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

 

例如在业内影响巨大的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8]: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某担任某著名投资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在其管理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某利用其操控的他人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李某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股票,累计成交额达5226万余元。同年6月间,李某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最后,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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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法隐蔽,涉案环节从IPO向并购重组蔓延等趋势。

 
 

欺诈发行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

 

此前,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欺诈发行案的违法者均承担了刑事责任。绿大地[9]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决执行罚金1040万元;单位责任人何某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2016年7月,欣泰电气成为首例被证监会认定欺诈上市并被强制退市的企业。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为申请首发上市通过多种手段虚构应收账款,给予了强制退市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已经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还有的公司为借壳上市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提供、披露虚假财务报表,涉嫌在并购重组环节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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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利用新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从事“抢帽子”操纵。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广泛应用,涉及宏观监管政策、公司经营等不实信息得以广泛、迅捷传播,市场危害极大;一些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利用博客、微信从事非法咨询,充当股市“黑嘴”。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微博等工具,大肆招揽客户,以拉抬股票价格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缴纳的信息费或会员费,或者利用投资者资金为其操控的股票接盘,诱惑力大,欺骗性强。

 

例如上海公安机关侦破的上海首例“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案[10]:自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担任某证券公司经纪人期间,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对多只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后,于当日或次日在某股评节目中对该些股票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并造成多只股票在播出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成交量放大明显。朱某在节目播出后1至2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全部卖出,交易金额约4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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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为LexisNexis律商联讯特约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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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这是英国南海公司金融骗局泡沫破灭后,牛顿损失了2万英镑濒临破产时的感慨。

 

[2] 本文均以无讼案例收索结果为依据:http://www.itslaw.com/search?searchMode=judgements.以下皆同。

 

[3] 《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载于检察日报,2015年9月24日。

 

[4] 详见新浪财经报道: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6-12-03/doc-ifxyiayr8915311.shtml,于2017年2月20日访问。

 

[5] 见《2015年度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情况通报》,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6] 《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载于检察日报,2015年9月24日。

 

[7] 相关数据来源于:http://www.chinatimes.com/cn/newspapers/20170212000682-260309,于2017年2月20日访问。

 

[8] 见网易财经新闻报道:http://money.163.com/special/news07/,于2017年2月20日访问。

 

[9] 见证券网相关报道:http://www.capitalweek.com.cn/2013-02-22/1591935473.html,于2017年2月20日访问。

 

[10] 见凤凰财经相关报道:http://finance.ifeng.com/a/20161025/14961621_0.shtml,于2017年2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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