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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诉A公司及大型国有企业B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11-16 0

一、案情摘要

蒋某某因A公司未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起诉A公司并要求A公司的出资人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等费用。B公司不服,认为蒋某某无权在与A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直接追加其为被告并承担还款责任。

B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最终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该案件法院最终驳回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B公司全部胜诉。

三、案件总结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涉及合同纠纷,应首先考虑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中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及责任的相对性。对于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的出资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被执行人的出资人尚未足额缴纳出资。本案中,本所律师主要从以上两个方面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从程序和实体两部分入手把握案件方向,总结争议焦点,应诉思路清晰,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答辩观点,本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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