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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怎么办?

2024-11-05 0

【案件回放】


屈某、崔某、屈某胜、屈某俊、屈某玉、屈某雄(原告六人)均系湖南省长沙某街道某社区集中村五组村民。2022年11月2日,原告六人通过邮政专递向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邮寄《长沙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从1994年开始到2022年9月份,长沙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界桩、保护牌及界桩保护牌的内容、规格、颜色、编号、安置位置信息。


2022年11月9日,农业农村局作出《关于屈某等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复函》,载明:按照职能职责,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划定。建议原告六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函询,申请相关公开事项。11月10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向屈某送达了该复函。屈某认为,该复函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根据已查明证据进行审理,法院认为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并非案涉信息的公开主体,被诉答复实体结果正当,符合法律规定,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在答复过程中虽存在一定的轻微程序违法,但其程度均不对屈某的知情权产生实质影响,并无撤销的必要。故判决确认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复函违法。


 

公开信息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怎么办?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三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若屈某欲获得长沙市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信息,应向长沙市所属的各区、县的县级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非案涉信息的制作者或保护者,据此,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并非案涉信息的公开主体。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仅在《关于屈某等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复函》中,载明负责公开基本农田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而所谓“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指的是负有相关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类型,并非行政机关的具体名称,且未具体载明其联系方式;长沙市农业农村局的告知行为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告知正确的负责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要求,应予指明,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予改进。


另外,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并未依法示明当事人不服答复结果的相关救济权利、期限及复议、诉讼受理机关;其行为虽未实质剥夺屈某的相关救济权利,但仍给屈某的救济权行使设置了阻碍,使之无法准确、明了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救济权利;因此,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告知屈某相关救济权利的程序违法,应予确认。

 

公开信息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怎么办?


【瀛台律师提醒】


收到申请但不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若能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另外,行政机关为了申请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其权利,被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人所拥有的复议、诉讼权利予以告知,并示明相关的期限及复议、诉讼的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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