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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下的反思:潘某某案件对驾驶员责任意识的启示

2024-10-30 0

“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潘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中,被告人因驾驶大型客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定罪。本案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刑事和解对量刑的影响。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如何认定?自首情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刑事和解对于被告人量刑有何具体影响?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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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115日,潘某某驾驶大型客车在清新区浸潭镇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陈灶娇。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附法院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2020)粤1803刑初226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86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441************2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之一,现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5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429日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5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振豪,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5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振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115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粤R*****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往清远市清新区北站方向行驶,行至清新区浸潭镇浸潭街桃源路口客车上落站路段时,在停车候客后驾车驶离上落站点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路面前方行人动态,与行人陈灶娇发生碰撞,造成陈灶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停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201412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从业资格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注销准驾车型通知书、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演仪、罗银友的证言,被害人家属黄寿彬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其主动投案、刑事和解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事后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故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总结】

潘某某驾驶客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行人,致陈灶娇死亡,负事故全责。潘某某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和解赔偿,获谅解。被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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