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某根据《区级相关部门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坡区2014年生猪调出大区奖励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于2016年初向武汉市黄陂区农业委员会申报了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经黄坡区农业委员会选址,黄陂区某街道某村村委会统一,占用某村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该项目于2016年3月建成,未占用基本农田,不违反乡村建设规划。
2017年12月2日,通过黄陂区农业委员会和黄陂区财政局验收。2018年4月4日,某街道办向张某下发询问通知书,要求张某于2018年4月6日携带养殖场相关资料到某街道办接受询问调查,并于次日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向张某通过验收合格的养殖场作出《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2013年4月8日,某街道办未经公告即向张某下发《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亦未告知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某街道办在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拆除建设的养殖场。
张某认为,某街道办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经审理,法院判决某街道办强制拆除张某涉案养殖场部分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某街道办对村庄内违法建筑物具有强制拆除权。但在其强制拆除张某房屋前仅依据区国土局对张某养殖场违法用地的调查,而未对拆除张某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核实,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给张某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也未进行公告,程序违法。张某诉请确认某街道办拆除张某建设的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因某街道办只拆除了张某部分建筑物,故依法确认某街道办强制拆除张某涉案养殖场部门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在房屋被强拆后,一定要及时提起救济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委托专业征拆律师帮助解决问题。